2019年4月16日 星期二

上海频道: 快递员的困惑:穿工服,送快递,我却不是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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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的困惑:穿工服,送快递,我却不是公司员工?
Apr 16th 2019, 00:00, by 人民网

  4名劳动者被快递站点欠薪,讨薪时却被告知不是快递公司员工,历经仲裁、诉讼后,他们终于拿到部分工资——

  "穿公司工服,送公司快递,我却不是公司员工?"

  业内人士指出快递业用工关系复杂,建议劳动监察部门对其加强劳动用工监管

  "我穿着这家快递公司的工服,送着这家快递公司的快件,不能因为没签劳动合同,就跟快递公司没关系吧。"日前,快递理货员徐某在法庭外跟记者讲述自己的困惑。

  徐某此前在北京一家快递公司的快递站点工作,他和另外3名同事被快递站点拖欠工资后,要求快递公司总部支付欠薪,但公司否认他们是自己的员工,拒绝支付工资。近日,此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最终4名劳动者与公司签订调解意见,并拿到了部分工资。

  法官认为,这一案件在快递业具有普遍性。业内人士指出快递行业用工关系复杂,建议劳动监察部门对其加强劳动用工监管。

  到底是谁的员工?

  徐某、温某(女)、王某、刘某曾是一家快递公司的同事,徐某是理货员、温某是客服、王某和刘某是快递员。

  大家回忆称,他们都是通过网络平台看到以某知名快递公司名义发布的招聘信息后,来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某快递站点进行应聘的。该站点大约有30~40名工作人员,王某某是站点负责人。上岗后,他们处理分发的一直都是该快递公司的快件。

  "快递员不包吃住,每天工作10个小时。"刘某是位身材高大的男子。他告诉记者,自己一天可以送300~400件快件,一个月至少有七八千元收入。

  理货员徐某介绍说,理货员和客服岗位都包吃住,一个月4000元工资。"我们干活不惜力,站点业务不错,经常早上一车货就七八百件。"

  2017年开始,快递站点总是拖欠工资,有时两个月发一次,有时更长时间才发。"在北京,一个月吃住没几千元下不来,老不发工资,撑不住。"坚持了几个月,快递员刘某最先辞职找了其他工作。

  2018年春节后,站点负责人王某某召集大家开了一个会,告诉大家工资快要发下来了,而且还要涨工资。"他说要去总部要钱,然后就没有再出现过。"徐某说,就这样,工资一直到4月依然没有结算,王某某也联系不上了。

  刘某等4人认为,王某某是站点负责人,自己是快递公司的员工,既然负责人找不到,就找公司总部要钱。可是,公司总部却告诉他们,快递站点是王某某承包的,公司与王某某签订了承包协议,徐某等4人是王某某个人聘用的人员,与公司无关。"穿公司工服,送公司快递,我却不是公司员工?"刘某很困惑。

  法庭调解拿到工资

  "我们听说同事马某就是找公司总部要到的工资。"4人向记者介绍了最初的维权动因。

  2018年5月,徐某、温某、王某、刘某等人申请劳动仲裁,提出了确认自己与快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快递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公司支付被拖欠工资等要求。

  仲裁中,公司方提交了与王某某签订的承包合同等证据。在承包合同中明确,"乙方(王某某)聘用的快递人员及其他人员,费用由乙方承担,与乙方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乙方应该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乙方与其员工发生劳动争议等纠纷,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若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和其他费用中优先扣除,不足的部分甲方继续向乙方追偿。"

  员工方则向仲裁委提交了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等证据,微信聊天记录里包括了一些揽收快件的消息。

  仲裁委认为,争议双方都认可这4人是快递站点负责人王某某的招聘人员。公司虽然主张与王某某之间是承包关系,但是无法举证员工也知晓他们之间的承包关系。

  最终,仲裁委裁决双方有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员工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费用。公司对仲裁委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

  因案件开庭,4名员工再次在法庭相聚。此时,刘某和温某尚在北京工作,徐某和王某都回到了各自老家。"再也不干快递了,没有保障,太辛苦。我现在在老家工厂打工。"徐某说。

  庭审的最后阶段,温某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温某曾经加入过快递公司的财务工作群,并保存了工作群的聊天记录。温某等人认为,这能够证明公司知道他们的存在,并认可他们的员工身份。

  庭审结束后,两名快递员向记者展示,直到现在,他们的手机号拨打出去依然被标注为某某快递公司来电。

  最终在法庭主持下,4人与公司签订调解意见,并拿到了部分工资。

  复杂的用工方式

  审理此案的朝阳区法院法官白星晖介绍,"本案中,4名劳动者由个人招聘,公司不承认其是公司员工。而这4人在入职后未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知道王某某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这在快递业具有普遍性。"

  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白星晖表示,"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的最有力证据。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需要提供一系列证据证明劳动关系,比如,工资由谁来发放、考勤由谁来管理、社保由谁来缴纳等。即使劳动者能够提供这些证据,维权过程也要经历仲裁、诉讼,如果单位不主动履行义务,还要申请强制执行。过程漫长,对劳动者不利。"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4名劳动者到底是谁的员工,争议的出现正是源于快递行业复杂的用工关系。日前,记者从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审判员李迎新处获悉一份调研报告,其中对快递行业的用工关系进行了详细梳理。

  2018年底,全国政协共青团、青联界别委员曾组成专门调研小组赴浙江杭州,江苏南京、无锡等地就物流配送行业青年(快递小哥)的职业发展开展调研,李迎新是调研组组长。根据这份调研报告,国有快递企业会与快递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民营快递企业中,直营式企业多采取统一招聘方式,并与快递员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报告显示,加盟式民营快递企业与快递员的用工关系较为复杂。

  有的快递企业的一线网点不与快递员签订劳动合同,长期聘用的快递员较少;部分网点加盟商本身也是快递员,但与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加盟合作协议,并不是企业员工;还有一类互联网物流平台主要为快递员提供业务需求信息,平台负责人认为快递员是他们的客户而非员工。

  据李迎新介绍,快递行业劳动关系的不规范、不稳定,导致快递员职业流动性较大。根据各快递公司提供的数据,每年一线快递人员的流失率在20%~30%之间。李迎新建议,劳动监察部门加强对快递企业的劳动用工监管;加强对快递配送从业青年的人文关怀,逐步完善培训机制、畅通晋升通道,引导快递员进行合理职业规划,增强职业认同感。

  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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